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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性能防护检测,稳定性检测,预控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
*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宁波工频电磁辐射检测,应当接受中级或者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二)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三)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第三方工频电磁辐射检测,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配电房工频电磁辐射检测报告,应当接受中级或者辐射安全培训。
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人民共和国令*46号)*十三条规定: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服务范围:
可承担计算机断层X射线摄影装置(CT)、DR、普通X射线诊断设备、X射线摄影、CR、牙科X射线机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业务流程: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料→现场检测(勘察)→报告编写→质量审核→评审→报告修改→ 报告签发。